2020年海口市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2020-07-28 09:32:00
小学入学信息发布
原创
4667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精神,根据《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0〕18号)要求,做好2020年海口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坚持“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规范招生入学行为,坚决禁止“掐尖”招生,维护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公办学校按照户籍优先,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及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条件安排入学,切实保障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二)坚持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符合在本市入学条件的学生,既可选择在公办学校就读,也可选择在民办学校就读,但不能同时既报公办学校又报民办学校就读。


(三)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三、招生对象



小学一年级:年龄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2014年8月31日以前出生)。


初中一年级:小学六年级毕业生。




四、城区公办学校招生



(一)入学办法

按照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分为海口市城区户籍,海口市乡镇户籍,非海口市户籍和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等四类。


1.海口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1)父母(法定监护人,下同)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在海口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居住未满2年的,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海口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注意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2.海口市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


(1)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海口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或回户籍地镇村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同居住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注意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注: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海口市城区工作,且在本市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3)务工社保材料。


3.非海口市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1)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的,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父母租房居住的,应是海口市城区的唯一合法稳定住所,且连续居住满二年;由划片对口学校接收入学。若片区人数超过划片对口学校学位数,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3)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随祖辈(直系亲属)同户口簿连续居住在祖辈名下本市城区自有住房满二年的,且父母及本人在本市无第二处住所的,参照本条第(1)或(2)项执行。

注意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注:父、母及随迁子女在海口市实际居住并持有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证》,父母一方最近一年在本市工作,且有合法稳定住所)


(1)父、母及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及随迁子女2年以上的《海口市居住证》(从2020年8月向前推算);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4)务工社保材料。


4.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参照海口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执行。

注意
入学申请所需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

(2)适龄儿童少年在海口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3)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二)入学申请材料说明(核验要求)


01

户籍材料

(1)适龄儿童少年为海口市户籍的,需提供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居民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为非海口市户籍的,需提供父、母和随迁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和《海口市居住证》。持有《海口市居住证》2年以上(从2020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

(3)港、澳、台胞、海外华侨华人适龄子女及外国籍适龄儿童少年,需提供父、母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护照)和适龄儿童少年在海口市临时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的《境外人员住宿登记表》(合法居留签证)。

(4)申请小学学位时,如父母及适龄儿童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适龄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02

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居住自有合法产权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其它合法证明(居住祖宅或自建房的,需提供该住房的有效材料及镇(街道)、村(居)委会开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居住政府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该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相关证明材料。

合法租房的,需提供区房屋租赁管理所制发的《房屋租赁证》,租住时间自2020年8月往前推算连续满2年以上(房屋租赁证落款时间应在2018年8月31日前)。

03

务工社保材料

父母一方最近1年参加海口市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两项),从2020年8月往前推算。缴纳省社保的,工作单位须在海口市。



(三)日程安排


1.申请人网上申请学位


7月30日—8月6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口市中小学新生入学申请平台”,登记入学信息。

“海口市中小学新生入学申请平台”登录入口:

1.“海口教育发布”微信公众号;

2.海口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haikou.gov.cn;

3.码上办事APP;

4.椰城市民云APP。



2.入学信息审核


8月8日—8月22日。

采取线上和线下两种形式审核。

(1)线上审核,8月8日至15日。海南省大数据平台对申请人填报的入学信息进行大数据比对核验。主要比对核验户籍、居住证,不动产证(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证,社保等信息。学校根据大数据比对核验信息作出初审意见。

(2)线下审核,8月16日至22日。坚持非必要不线下原则,对线上审核未通过或有需要进行现场核验的,学校主动通知监护人持相关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到学校进行现场核验。如需要进一步实地核查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校要通过增加受理时段和服务窗口,分时段、分批次错峰预约等方式有序组织现场核验。材料齐全的,学校接收相关材料。

本市城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材料不齐全的,由学校登记,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乡镇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材料不齐全的,学校告知申请人回户籍所在地入学或选择民办学校就读。



3.学校公示新生名单

8月25日—8月27日。


4.备案确认

8月28日—8月31日。


5.新生报名注册

9月1日—9月6日。




(四)其它说明


1.房屋规划用途应为住宅或公寓。商城、商场、酒店、铺面、作坊、工厂、仓库、写字楼等加工、营业场所不作为居住地申请划片入学。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在海口市城区自有住房居住,有多处住房的,以现居住地为准。

3.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以居住地申请入学,若该住所(套)目前有学生正在划片对口学校就读的(一户一生,同一法定监护人不受此限制),由实际居住地的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4.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以共有房产为居住地申请入学的,要依法取得全部产权人的同意,按照一户一生管理。

5.棚户区拆迁户原则上以原居住地对口学校接收入学为主。如跨原学校片区居住的,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棚户区拆迁完成满2年的,不再考虑在原片区学校入学,以实际居住地为准。如选择住房安置的,可持住房安置协议按安置地申请入学。

6.无法在原住址继续租赁需重新租房居住的,重新租住的居住地与原租住地在同一个学校片区内,且前、后房屋租赁证能有效衔接,可连续累计租房居住时间。

7.海口市城区指我市主城区。乡镇指我市主城区外围16个乡镇,即永兴镇、石山镇、东山镇、龙桥镇、龙泉镇、新坡镇、遵谭镇、大坡镇、甲子镇、龙塘镇、云龙镇、红旗镇、三门坡镇、旧州镇、大致坡镇、三江镇。

8.招收外国籍学生的中小学校必须按规定向省教育厅申请并取得核准备案。学校向省教育厅按需领取JW202表,申领的JW202表仅限本校使用,招收的外国籍学生由学校归口管理。

9.居住证、房屋租赁证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1月至5月期间中断续证的,可视为延续。

10.小学、初中在校学生不得再按一年级新生申请入学。违规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11.对提交虚假材料申请入学的,取消入学资格,并将虚假材料报送当事人工作单位及移交公安等相关部门查处。

12.省教育厅直属四所学校(海南中学、国兴中学、海师附中、农垦中学)招生范围由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研究确定。




五、乡镇公办学校招生



各镇村中小学负责招收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含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招生范围由区教育局划定。学校向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学生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注册入学。





六、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办法


1.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原则上在海口市域范围内招生。

2.招生原则。民办学校实行免试入学,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应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应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3.录取方式。

民办小学招生按照政策性直招和志愿摇号派位录取。

民办初中招生按照政策性直招、对口直升和志愿摇号派位录取。

(1)政策性直招。民办学校直接录取,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符合国家和省、市教育优待相关政策的各类教育优抚对象(包括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等)。第二类是民办学校(集团)教职员工适龄子女。

(2)对口直升。民办一贯制学校直升录取。小学阶段在该民办学校毕业,可申请对口直升初中。申请对口直升人数超过该校初中招生计划时,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3)志愿摇号派位录取。民办学校在政策性直招和对口直升录取后,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根据报名志愿进行派位录取。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全部录取报名学生。报名人数超过招生剩余计划时,实行电脑摇号、随机录取。

4.资格审核

(1)申请政策性直招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到学校申请入学并提交证明材料(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学校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复印件由学校收存备查。材料要求如下:

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等须提供单位证明。

高层次人才子女须提供海南省人才发展局认定的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民办学校(集团)教职员工适龄子女由学校登记造册。学校应提供教职员工社保证明。

(2)申请对口直升本校初中的,监护人应在规定时间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监护人须签字),由学校登记造册。



(二)日程安排


1.网上报名。7月30日—8月6日。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海口市中小学新生入学申请平台”,登记入学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可填报1个民办学校志愿。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读本市民办学校均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8月2日前,符合政策性直招和对口直升的,监护人可向民办学校递交入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后,登记造册。

8月3日,民办学校向市、区教育局报送政策性直招和对口直升学生名册,备案。

8月4日,市、区教育局公布民办学校政策性直招和对口直升剩余招生计划数。

8月6日24时,网上报名时间截止后,报名信息不可更改。


2.摇号派位。8月8日—12日。

8月8日,市、区教育局公布参加摇号派位学校名单。将志愿报名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学生名单派发到相应民办学校。

8月11日前,市、区教育局完成民办学校摇号组织工作,公布摇号结果。

8月12日,选报民办学校未被录取的学生报名系统自动将信息返回到“海口市中小学新生入学申请平台”。片区公办学校审核入学资格。家长如选择就读其它民办学校的,可自行联系。


3.新生报名注册。8月16日前。

学校通知政策性直招、对口直升和志愿摇号派位录取学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不在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8月16日前在平台上完成录取点录工作。


4.学校公示新生名单。8月20日前。


5.备案确认。8月22日前。

市、区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备案。确认新生名单。


6.自主招生。9月6日前。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自主招生。




(三)招生要求

1.经政策性直招和对口直升录取的学生名单,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民办学校须在规定时间内给录取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不得拒绝接收已录取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市、区教育部门对民办学校已录取的新生进行备案。

3.已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教育行政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学位。

4.经政策性直招、对口直升和志愿摇号派位录取后仍有剩余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经主管教育部门批准后可跨市县招生。

5.民办学校按照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招生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市、区招生工作。各学校相应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和具体实施。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规范招生行为。如有违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来访群众、家长和学生的接待和政策解释工作。

(二)加大宣传引导。教育行政部门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我市入学政策,特别是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的政策,引导社会预期,避免过度炒作。要积极宣传优质均衡发展成效和身边的好学校,努力为每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创造条件。

(三)规范招生行为。公办、民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掐尖”,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严禁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以面试、测试或测评、竞赛、面谈、培训成绩、人机对话、提交简历材料、证书证明、冬令营集训、夏令营集训等任何形式为依据选择生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从2020年起义务教育阶段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四)消除中小学大班额。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起始年级产生新的大班额。录取学生全部进行均衡编班。巩固消除大班额成果直至彻底消除大班额,2020年底前56人以上大班额基本消除,有条件的区和学校要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五)落实教育优待政策。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落实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教育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由本人向其单位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进行审核后,将确认的合格名单制成名册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送市或区教育局在网上公示,授受社会监督。教育部门按照政策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到市、区公办学校入学。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由市公安局负责审核。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支队政治部门负责审核。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拔尖人才)子女到海口市教育局审批办公室(海口市市民游客中心负一楼D区,电话68526732)提出申请,由海口市教育局负责审核。赴鄂疫情防控一线开展医疗支援人员子女由市卫健委负责审核。





八、加强过程监督、强化中小学招生督查问责



(一)实行“阳光招生”。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义务教育招生工作主动接受家长、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五个监督,即: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社会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严密、严格、严谨。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对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海口市教育局重点督办事项,严肃查处追责。对发生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市、区教育局将立即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及时向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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